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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与产假制度

种类

天数

文件依据

婚假
天数

3天

[1988]国务院令9
[1988]110218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丧假
天数

3天




小产

不满41530

4月以上42

正常产假90

难产增加产假15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1、凡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1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1个月。
3
、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3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
4
、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
、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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