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天数
文件依据
婚假天数
3天
[1988]国务院令9号湘劳险[1988]110、218号《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丧假天数
产假天数
小产
不满4月15—30天
4月以上42天
正常产假90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注解
1、凡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1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1个月。3、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3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4、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5、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