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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湖南省人事厅在答复邵阳市人事局《关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问题和复函》(湘人函[2006]30号),常德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问题和复函>的函》(常人函[2006]8号)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办理。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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