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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津贴标准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6]128号)、常德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常人发[2006]63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

  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

  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

  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

  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

  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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