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假条件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湘办发[1991]17号)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时间已满5年,又不享有寒暑假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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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满5年不满10年的 |
满10年不满20年的 |
满20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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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可休假天数 |
7天 |
10天 |
14天 |
三、有关年休假具体问题的处理
1、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的,疗养天数已达到本人休假天数的,均不得安排休假。
2、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疗养时间或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得跨年度使用。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