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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队伍“入口”更加严格规范

湖南省人事厅巡视员 罗和秋

  我国就公务员立法,目的是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中,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在管理上,必须把握好三个重要的环节:一是严把“入口”;二是加强管理;三是敞开“出口”。三个环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都十分重要。严把“入口”作为第一个环节,切实做好,有着特殊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严把公务员队伍的“入口”,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规范:

  第一,规范了“入口”形式。根据公务员范围的新界定,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形式:一是公开考录制,即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凡进必考”,这是公务员,最基本、最主要的“入口”形式。二是调任制,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有关条件、程序,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他们任公务员职务时即为公务员。公务员法对调任作出制度设计与安排,体现出调任制作为公务员队伍的一种“入口”形式的客观必要和对其进行严格规范管理的现实要求。调任制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必须严格掌握,防止“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发生。三是聘任制,即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依据聘用合同聘任的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上工作的人员,即为聘任公务员,聘任机关按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其进行管理。聘任合同终止,所任公务员职务即终止。除此以外,选任制、委任制领导成员和公开选拔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中,有少数原非公务员,其中由委任制和公开选拔制任命的人员,应可归入调任制对待;而选任制公务员,任职时按公务员对待和进行管理,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在任期内改变职务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因为公务员是实行职务管理,即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才是公务员,因此,对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选任制人员,有个根据其工作表现及能力素质委任其他职务的问题,委任在公务员职务上的即为公务员。总之,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队伍“入口”的规定,使公务员队伍的“入口”更规范了,有利于严格管理。

  第二,规定了公务员基本条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七项条件,这既是公务员报考者应具备的条件,也是其他所有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项是基本条件.第六项是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如文化程度、工作能力等,属资格条件,职位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了有三种情况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即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因为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公职.因此他们应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是遵守纪律、恪尽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这样规定,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的根本要求。凡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的人员,既不能录用为公务员,更不能担任公务员领导职务。对公务员报考者,公务员法规定:“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这是对公务员必须诚实的要求。一个不诚实的人,是不可能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公仆的。因此,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公务员法对提高公务员素质和保持公务员队伍纯洁性的具体要求。

  第三,明确了“入口”程序。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公开考录工作的权限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公开考录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和标志,充分体现出“人事制度改革成果,弘扬人事工作正气”,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最突出的亮
点之一。我省近几年来,坚持对全省四级公务员统一组织公开招考,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既确保了新录用的公务员具有较好的素质,又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了民主政治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和赞成。对公开考录工作的程序和录用条件、标准、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报考者了解;组织者严格操作和社会多方面进行监督。公务员法对其他几种“入口”形式的程序和组织权限也有明确规定。这些对规范管理,克服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确保选好用好人,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严格了“入口”把关措施。为确保新录用的公务员高素质,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报考者的申请要进行审查;对根据考试成绩确定的考察人选,要进行报考资格奈件复查、考察和体检;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要进行公示;对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制.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这些严格规定.目的在于确保公务员高素质。要正确处理维护个人权益与保证公务员素质的关系,考录公务员必须坚持德才的统一,坚决贯彻党的“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与原则,坚持公务员的条件和标准。目前有的地方和单位在招考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考试、轻考察的现象,这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和要求,必须认真纠正和克服。应充分认识,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选人制度,实际上是对选任者进行德才全面衡量并择优任用的制度,绝不能片面地认为,只要考试成绩优秀,就“一俊百俊”。今后,要在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大考察的力度,尤其是加强对选用者品行的考察,真正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选录取到公务员队伍中来。公务员法对其他几种“入口”形式的“把关”,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对调任制公务员,调任前要对其进行严格考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员进行考试,强调调任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的七项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三种情形;对聘任制公务员可约定试用期等。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切实把好审查关,才能从“入口”环节上为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打下良好基础。这应该引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各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也应从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高度,关心、支持、监督公务员队伍“入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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