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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湘人发[2007]109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公安局、扶贫办,团市州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精神,根据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将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去、到基层去,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为促进我省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省人事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团省委成立全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附件1)。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省人事厅,主要负责总体规划,综合性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检查落实等工作。

  各市州也要相应成立由组织、人事、教育、公安、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并报省“三支一扶” 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市州“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市州人事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本地区基层服务岗位,负责组织报名、招募、派遣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和具体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招募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7—2010年连续4年每年招募300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一)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对象主要为湖南生源的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重点招募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医学、师范等类毕业生;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的要求(附件2)。

  (二)招募原则和程序。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预留10%的名额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招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岗位征集。3月10日前,各市州“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将当地的“三支一扶”基层岗位需求计划表(附件3)上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3月31日前,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全省岗位需求计划,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2、下达计划。4月10日前,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岗位需求将“三支一扶” 计划下达到各市州“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3、组织招募。5月31日前,各市州“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根据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募计划,组织本地高校毕业生报名。在专业上以农村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经济类为重点,突出对较高学历和贫困毕业生的招募。招募过程中,要求高校毕业生详细了解相关招募文件精神,按照公布的招募条件和拟报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报名表信息(附件4)。如发现所填信息与岗位要求不符或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和派遣资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进行招募。

  4、确定人选。6月10日前,各市州“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将考试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人选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6月20日前,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确定人选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6月30日前,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与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附件5)。

  5、培训上岗。7月15日前,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上岗前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教育、卫生、扶贫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工作业务知识等。

  6、派遣。每年7月底前,各市州“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派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单位报到。

  四、服务期间的管理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户档管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间,户口统一转到服务单位所在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实行免费代理服务,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统一转到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保存、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要负责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其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要指定具有资质的医师带教,并在一年后组织他们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县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团县(市区)委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省级“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三)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高校毕业生,由团县(市区)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市州“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在服务期间确实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出示市级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经省级“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再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四)经费保障。“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2年,工作期间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700元,每人每年交通补助500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统一组织体检和培训。“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3:2:5的比例分担安排;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体检、培训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五)休假。参加支教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寒暑假。其他“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的,在服务的第二年可享受7天的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享受上述休假期间,生活补贴照发。

  (六)督导落实。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工作人员下到各市州督导各地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生活待遇、安全健康、服务期满后就业服务等有关政策及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创建省、市、县、乡四级共同管理、指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安心扎根基层的良好机制。

  五、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一)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按一定比例优先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并直接纳入事业编制。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优先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二)服务期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其笔试总成绩加2分,以后每增加1周年增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要为其保留学籍。

  (三)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连续2年考核优秀,自愿继续留在基层工作的,教育、卫生、农业、扶贫部门应积极吸纳到本系统工作。符合选拔生条件,所在乡镇又有空余选拔生编制的,经本人申请,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市州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按选拔程序充实到选拔生队伍中。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它地区工作,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工作要求

  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公安、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有效地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

  (一)要加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管理机制的建设,明晰职责,相互支持,紧密合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把这项工作涉及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其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

  (三)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唱响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人  事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农  业  厅  
省  卫  生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扶  贫  办  
共 青 团 省 委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湖南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

  “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省人事厅副厅长            杨士雅

  成 员: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处长       黄爱华

  省人事厅军转调配处处长            周灿黎

  省教育厅学生处处长              唐宜荣

  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       侯占先

  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处长            龚金亮

  省农业厅人事处处长              王新明

  省卫生厅副厅长                刘 可

  省扶贫办人事处副处长             颜武雄

  团省委副书记                 郭建群

  “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主 任:省人事厅军转调配处处长        周灿黎

  副主任:省人事厅军转调配处副处长(正处级)  张郁华
 
 
附件2: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1、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2、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3、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5、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6、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7、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8、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9、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0、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1、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2、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3、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4、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15、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6、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17、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19、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0、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1、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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