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分解
(一)局党组责任: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具体承担以下七个方面的责任: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根据上级精神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计划,把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科室、中心,全面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确定阶段性目标任务,作出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每年定期召开二次局党组会,分析研究本系统行风、党风状况,解决行风、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区、县(市)人事部门和领导班子成员关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为其解难。
2、按照市委要求,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局党组每年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研究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办法。
3、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勤政廉政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中层骨干的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增强自律意识。
4、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每年要对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骨干廉洁从政情况进行1-2次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项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检查监督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5、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风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本系统对干部任用管理确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依法加强对有执纪执法职能科室的领导,支持执纪执法职能科室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纪律监察条规和法规,充分行使调查、立案、处分和处理权,帮助排除各种说情干扰,并为其执纪执法解决实际问题。
7、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目标要求。
(二)党组书记、局长曾再农的责任:
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抓好党组七个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达到上级规定的目标要求。
2、抓好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领导班子成员的不廉洁问题,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属严重违纪违法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认真配合上级组织严肃查处。
3、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领导班子分工,分解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科室(中心)科长(主任)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一旦发现腐败问题,必须组织处理或协助查处。
(三)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柏枝的责任:
对分管的公务员管理科、军培中心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主持抓好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党组交办的反腐败的责任工作,达到规定的目标要求。
2、参与搞好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问题,及时报告本级领导班子正职或上级组织。
3、监督分管的科室负责人及其科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经常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着眼抓源头,防止在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调配的权力运行和军培中心的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经费、甚至发生中饱私囊 、贪桩枉法等腐败问题发生,如有发生,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属严重违纪违法的,坚决支持或协助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四)党组成员、副局长车向东的责任:
对分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考试中心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主持抓好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党组交办的反腐败的责任工作,达到规定的目标要求。
2、参与搞好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问题,及时报告本级领导班子正职或上级组织。
3、监督分管的科室负责人及其科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着眼抓源头,防止在引人引智、引进项目、优秀专家的选拔、高级人才待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人事考试及收费等问题上索拿卡要、贪污挪用、乱收乱支等腐败问题发生,如有发生,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属严重违纪违法的,坚决支持或协助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五)党组成员、副局长郑云香的责任:
对分管的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科、人事信息中心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主持抓好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党组交办的反腐败的责任工作,达到规定的目标要求。
2、参与搞好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问题,及时报告本级领导班子正职或上级组织。
3、监督分管的科室负责人及其科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常鸣。着眼抓源头,防止在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把关、人事政策法规监督检查、人事争议仲裁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发生,如发现不廉洁行为,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属严重违纪违法的,坚决支持或协助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六)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德建的责任:
对分管的政策法规调研科、外国专家管理科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主持抓好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党组交办的反腐败的责任工作,达到规定的目标要求。
2、参与搞好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问题,及时报告本级领导班子正职或上级组织。
3、监督分管的科室负责人及其科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党风廉政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从抓源头着手,防止在人事政策法规监督检查、人事宣传工作、外国专家和智力引进工作中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发生,如有发生,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属严重违纪违法的,坚决支持或协助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七)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吴爱平的责任:
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行风、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办公室(人教科)、工资福利科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市纪委和本级领导班子行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主持抓好本单位和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市纪委和局党组交办的反腐败的责任工作,达到规定的目标要求。
2、参与搞好本级领导班子的行风、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问题,及时报告本级领导班子正职或市纪委。
3、监督分管的科室负责人及其科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风、党风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着眼抓源头,防止在工资审批、工残、离退休经费管理、接待费管理、小车管理、人事管理等权力运行中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乱收乱支、牵拿卡要、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发生,如有发生,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属严重违纪违法的,必须支持或协助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八)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杨稚平的责任:
对分管的军转培训科、人才中心、军安工程基建办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主持抓好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党组交办的反腐败的责任工作,达到规定的目标要求。
2、参与搞好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问题,及时报告本级领导班子正职或上级组织。
3、监督分管的科室负责人及科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着眼抓源头,在军转干部安置、人才交流、基建工程等权力运行中,防止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发生。发现不廉洁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属严重违纪违法的,坚决支持或协助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二、责任考核
1、组织领导。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科室、中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方式。实行综合性考核与专门性考核相结合。年终要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一年一度的综合考核。对重要岗位和重大事件要进行专门考核,考核结果进入干部廉政档案。
3、考核评定。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其基本标准是:全面履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达到上述规定目标要求的,可评为优秀档次,基本履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职责范围内工作基本达到上级规定目标要求的,可评为合格档次;不认真履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发生严重问题,或基本没有达到上级规定目标要求的,应评为不合格档次。
4、考核结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的,也不能评为先进。
三、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纪律处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以及其它职务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很坏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授意、指使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在财务上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作出错误决定和命令,或超越职责权限办理公务,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成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